天津市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人事处: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校实际情况,现将开展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院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由任教学校统一组织,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由学校兼聘副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临床教学工作的医生,经所在医院和学校审核同意,也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①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
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3.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学校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要求。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医生,应由学校兼聘副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的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临床教学工作,并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依法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我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定认定机构。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的原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认定。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完成接受任教学校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本人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须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申请,并按照确认点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